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上班期间去宿舍如厕摔伤,是否算工伤?

2026-04-27 次浏览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案件。2024年9月20日,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制面车间从事脱包工作。其工作实行两班倒制度:白班为早上6:30至下午6:30,晚班为下午6:30至次日早上6:30。公司为许某提供了宿舍,距离车间不到300米。

  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许某在车间工作时想上洗手间,但因车间洗手间没有厕纸,他便前往300米外的宿舍上厕所,在返回车间途中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伴骨髓水肿。

  2025年4月12日,许某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8日,该公司收到县人社局发出的《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7月10日,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因不服该认定决定,该公司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许某受伤地点位于宿舍,受伤原因是使用洗手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宿舍也不属于工作场所。同时,公司提出许某对受伤地点的说法前后矛盾,且其在工作时间内回宿舍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此外,公司对许某髌骨骨折是否由3月7日的摔伤所致也表示质疑。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提供的宿舍上厕所后,返回车间途中摔倒受伤,属于在工作期间为满足必要生理需求而受伤的情形,应视同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公司认为许某在工作时间回宿舍属于违纪行为的问题,法院指出,许某的行为虽可能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按纪律予以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生理需要导致的事实认定。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将违反单位纪律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公司主张许某回宿舍并非上厕所、受伤并非由此导致,以及骨折与事实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该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C4栋六层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