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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员工不同意,公司随后发出"不解除"通知,还要赔2N吗?

2026-04-25 次浏览

2020年11月2日,张某入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张某从事理财经理岗位。

2022年9月19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决定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

2022年9月22日,公司向张某发送“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的通知。

张某回复“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终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906元。

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又发出解除不生效通知,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判决:公司撤回解除通知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公司已向张某作出解除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

公司主张撤回解除通知可发生劳动合同恢复的法律效力,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公司系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对赔偿金数额84906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赔偿金84906元。

提起上诉:公司已撤回拟解除函件,客观上未单方解除

公司上诉称: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确想跟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函拟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但是张某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

公司跟集团工会沟通后,在9月22日当天撤回了拟解除的函件,表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解除行为未生效。

张某9月22日后未到岗的情况下,公司也一直催促其上班。公司客观上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张某答辩称:解除权是单方形成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送达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作为违法解除的提出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二审判决: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因公司向张某发出了解除通知,且其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能成立。

又其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故一审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年4月25日

案号:(2024)浙01民终2757号

【实务要点】

1. 解除权系形成权,意思表示到达即生效

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单方形成权,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经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无权单方撤销或撤回解除通知。

2. 解除劳动合同需审慎,反悔无效

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通知前,必须严格审查解除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一旦发出解除通知,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即使公司事后发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上班”,劳动者仍有权拒绝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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