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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按时打卡了,单位以迟为由到辞退,为何判合法解除?

2025-12-30 次浏览

2024年7月12日,某公司向张三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是张三在2024年6月21日至7月4日考勤打卡记录时间与实际到岗时间不符,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纪律;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员工手册》第六章奖惩和工作纪律第三节惩罚第二条“违反考勤规定,发现由他人代为打卡和虚假打卡的”,以及“一年度内发生2次本条(二)项或者发生3次本条(一)项规定的情形的”。

2024年8月12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931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张三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该手册直接适用于其公司,张三已签字认可阅读、知悉该手册,并同意遵守该手册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中亦约定《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故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对张三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提交考勤打卡记录截图、大门监控视频,张三打卡时间为早上七八点钟,被拍摄的人物进入公司大门的时间晚于上班打卡时间,亦晚于规定的上班时间9时。张三虽不认可大门监控视频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视频中出现的人物是否是其本人,但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相反证据,相应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故法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另,张三虽称公司有两个大门可以出入,但记不清楚在公司主张迟到的日期走的是哪个门,且监控视频中显示张三均背着包,张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出勤时间早于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点。

故公司有关张三在2024年5月至7月期间多次上班打卡时间与实际出勤时间不一致,构成虚假打卡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张三虚假打卡、迟到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对张三有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5)京02民终15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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