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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触犯刑法,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2025-11-13 次浏览

案例一:

张三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三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三认罪认罚且为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公司以张三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三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检察机关决定对张三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案例二:

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含但不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自法院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等生效判处刑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因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

李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四不起诉。

公司以李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四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办法》,经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并通过微信工作群组织李四等人学习,其制定程序合法;《员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员工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故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李四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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