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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辞退通知后,在解除日期到来前又撤回,还要赔2N吗?

2025-11-10 次浏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在该通知指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到来之前,又向劳动者发出新的通知,撤回此前作出的解除通知,旧的通知还有效力吗?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2N赔偿吗?

经过检索,我们发现了两则完全不同的判决。

案例一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2018年4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至时解除行为方生效。

公司发现解除有误后,在期限届至前及时发出了补充通知,系对未生效解除行为的撤回,这种做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实际避免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至此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前提下,解除行为的违法性无从谈起。

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19)京01民终6236号

案例二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主张其在预告期内撤销了其向被上诉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解除,但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通知属于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即生效。

尽管双方劳动关系在预告期内仍旧存续,但这并未改变解除权仅凭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特征。

据此,非经相对方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撤销已经生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2021)沪02民终9569号

一点建议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前,一定要充分评估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考量解除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的规定,不仅要有证据证明解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解除的程序也要合法,否则,解除通知一经发出,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难以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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