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微信记录成关键: 法院判决保洁员非灵活用工, 支持加班费3万元

2025-10-24 次浏览

原告:赫某。

被告: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赫某与被告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支付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月工资平均8548.6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81744元、法定节假日(11天)加班工资12969元;合计94713元;2、支付2023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144元(后撤回该诉请)。3、补缴2019年6月至2023年10月共52个月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合计152750元。事实与理由:本人2019年6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8548.6元。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公积金。2022年10月被告才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公积金。原告忍受不了无休止的加班,于2023年10月8日离职。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清洁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可以挑选单子,自由选择接单或不接单。周六周日是原告自己选择加班,其完全可以拒绝接单。我公司不强制规定接单。工资按单结算,服务费超过了普通的工资标准,周末加班工资已支付过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被告处获取工作订单,提供保洁服务。被告对原告的工作过程和成果进行监督,按月发放报酬。

2022年6月16日、12月20日,原告先后在网上签订“共享经济服务(电子签)协议”、“秀川平台共享经济合作协议”,APP显示协议均来自被告公司。协议内容基本相同。甲方是秀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川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乙方或丙方是原告。后一协议写明:您(乙方)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如您与企业客户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则您不能承揽秀川(即甲方)为满足该企业客户的业务需求而发布的任务。甲方享有“秀川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运营权,可为您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主要包括基于您的资质或劳动技能为您匹配适合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核算生产经营收入等。

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工资”。后工资通过秀川公司平台发放。

来自自如平台的“在线请假”截图显示,原告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共计休息28天,其余天数均上班,包括法定节日上班5天。2022年10月15日休息,其余30天均上班。每月截图均显示“月出勤26天以上,有助于提升等级”。

2023年10月,原告离职。2024年5月8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同本案诉请。同年9月2日,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终结审理决定书,原告后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平台的单子是被告公司的调度提前一天把单子派给我们,不是系统自动分单。系统排的是外面的单子,我们还有内部的单子。公司有房子对外出租,有固定的公共区域的保洁,还有内部的单子,负责卧室的打扫。被告陈述:是有两类单。有分租房打扫,也有自如平台的单,是我公司调度来安排,可以自由选择时间,不一定非要周末去做。

关于原告收入情况。原告提交手机上APP平台转账记录截图,显示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每月有转账收入,转账方均备注为“某清洁”,原告陈述:转账人是李跃,公司所有人的工资都是他转的。该证据显示,原告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收入总额111765元,其中2022年10月9182元,2023年10月收入1886元。原告称:10月法定节日加班3天。当月工资次月到账。

被告表示真实性要回去核实,公司有员工叫李跃。被告庭后提交原告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工资表(缺2022年11月),显示每月不同类型的单量、单价,“佣金”总额。各月佣金总额与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基本一致。原告表示没看过工资表,但对发放金额认可。

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被告是否对原告有劳动管理。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原告与王胜(被告处原经理)、李跃(被告财务,网名覆水难收)、王丽杰(继任经理)、刘建琴(调度)的个人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某大家庭(52)、桥北(15)】。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在日常微信中发布了大量工作要求,原告在工作中服从被告工作人员的管理,如:

1、2021年9月1日王胜:从今天开始,所有人请假必须和我微信语音通话或者电话联系我,打字一律不批准!!近期我发现大家越来越散漫了,想休息就休息,想上班就上班,还有个别人在岗期间私自去做自己的事情也不和我请假,如果再有这种的被我查到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罚300元。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做一行爱一行,不要敷衍了事(所有人仔细阅读后回复收到)。

2、2021年12月9日王胜:群公告:接下来我每天会查看大家系统上传的照片和群里发的照片,如果还是不收干或者作假的话,只要不合格立刻返工重做!还有工具摆放这一块,要么就传假的(照片)要么就这么传,接下来但凡不按照标准来,我一律按照公司流程开始扣罚。如果大家缺少工具的可以到办公室来领取,我不接受任何理由工具的缺少。

3、2021年12月19日李跃:上次开会说过,现在年底赶单子,没有谁什么单子做,什么单子不做,个别人还存在拒单虚假先用产能。拒单我就直接扣罚了(一次100)。…还有市场化工单,如果特殊情况去不了,提前1-2小时报备调度…不知道怎么说就联系调度,调度来进行改约。

4、2021年12月29日王胜:年假之前不批假,不批离职…没有极特殊情况不要来和我请假。你们请假必须要联系我,如果没人和我请假私自休息的一律按照旷工扣罚。

月底还有最后2天,目前有9人好评没达到20%,自己要加加油了,别到时不达标哦。

5、2022年4月11日刘建琴:整租联系不上客户,或没有上门的没有和客户沟通好的,私自提交完成了,一旦发现属于虚假反馈,10倍扣罚

6、2022年7月8日李跃:秀川平台,就是咱们开工资使用的平台,会有电话回访。各位一定要牢记(答案)…问题2:跟某存不存在劳动关系/或签劳务合同。回答:没有(咱们是计件工资、灵活用工)…你们是个体,公司是工商户,合作关系,平台拍到(派单)给我们,计件工资,做一单结一单,按月支付。

7、2022年7月19日王胜:旧工作服不可以再穿,保洁部后台查到会罚款。每单未获取密码拍照的空置房,一单扣罚5块。

8、2022年4月11日刘建琴:如果有特殊情况或操作失误误点完成了,友家和整租工单时长低于30分钟的,及时和调度报备,否则不结算并且罚款100元。。

9、2023年3月2日“某负责郝”:除了2号开会的时候来写过合同以外,另外所有人在明后两天到办公室来填写合同。

10、2023年4月15日王丽杰:3月工资里扣除1-3月好评不达标及差评扣款。

微信还显示,被告在微信群中每天发布派单安排及注意事项(含服务地点,工作人员姓名,每人工钱)。被告公布扣罚奖励规则。通知员工开会,来办公室领取现金工资,取垃圾袋等物料。原告等员工在工作群中请假。

被告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大部分认可,对其余部分表示不清楚。被告陈述,关于工资扣罚,自如公司是我公司的甲方,这是它对我公司的要求,我们传达给保洁员。

被告提交2024年的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员工数次请假均得到同意。被告据此证明员工上班是自由的。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二、原被告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称:秀川公司的合作协议是应公司要求下载完成签字,内容不清楚,是受了公司的骗,只有下载了这个平台,签协议,钱打到秀川平台,我们才能做平台提现。

原告提交劳动合同照片打印件两张,第一张是劳动合同封面,显示签订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公司名称为被告。第2张为劳动合同内容,显示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1日。原告陈述:我手上的劳动合同是办理居住证时向单位李跃要的。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原告另陈述,2023年3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陈述:微信中说的合同是我们提交的共享协议。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2022年6月、12月两次与案外人秀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过平台共享经济合作协议,但该协议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实际约束。2022年7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应对秀川公司的电话回访,被告工作人员已要求劳动者同一答复口径。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被告并非仅仅介绍原告为自如公司工作,实际是被告向原告等保洁员工派单,安排具体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和结果,根据原告的工作表现发放劳动报酬。原告不能拒绝接单,不上班要请假,不能想休息就休息,想上班就上班。旷工要罚款,拒单要罚款,客户好评率低于规定比例要罚款,穿旧工作服要罚款。原告接受的工单不仅来自自如平台,还有被告公司自营的出租物业。以上内容足以证实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严格的劳动管理。被告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部分认可,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交了2024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员工请假获得批准,但原告离职时间是2023年10月,故被告的证据没有证明力。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关于原告诉请的加班费。根据已查明的原告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9月期间的出勤记录,原告上述期间仅休息28天,其他时间都在上班,包括有5天法定节日上班。故原告存在加班。

关于加班时间。2023年10月,被告未能提交2023年10月的出勤记录,本院酌定原告2023年10月1日至7日均在上班。故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原告上班共计365天-28天休息=337天。其中法定节日加班5天+3天国庆节=8天,正常工作日上班250天,双休日上班79天。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原被告没有约定。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与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截屏基本一致,但前者不完整(缺2022年11月),故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该证据显示原告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工资为:111765元-2022年10月1日至7日工资2142.47元(即9182元÷30天×7天)=109622.53元,上述期间日平均工资为:109622.53元÷337天=325.29元。本院酌定此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因原告是按单计酬,本院酌定,加班时间段内的工资,已经包括了单倍的加班费。被告还应支付法定节日另外2倍、双休日另外1倍的加班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共计:325.29元×(8天×2+79天×1)=30902.55元。对于超出该金额的加班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赫某加班费30902.55元;

二、驳回原告赫某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渠道合作:吴老师 13911379770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C4栋六层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