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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张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9日,某公司向张三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张三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决定于2024年2月29日起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实施细则》系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张三主张该制度的制定存在瑕疵,就此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张三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依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属于合法解除。张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实施细则》对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6.受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治安)、刑事、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
张三主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仅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该情形系因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已成为不可能,应当解除,故法律特别予以规定。但同时该条亦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合同各项内容中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规章制度即《实施细则》,该细则中规定对劳动者受到行政拘留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为法律所禁止,且公司承担着公共交通运输的重要职责,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张三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给予行政拘留,系因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该行为虽非发生在工作中,但单位的解除与其受到行政处分的原因、结果相比较,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
此外,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实施细则》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向张三进行过告知,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正确。对张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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