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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近十年后申请仲裁,公司为何仍被被判赔近30万

2025-07-30 次浏览

2011年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

2015年3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1月9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70000元、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1666元、经济补偿41665元。

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1700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1666元、经济补偿37500元,合计299166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李某各项主张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李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24年1月9日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因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对本案仲裁时效进行实体处理,故某公司有权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时效抗辩,但本案经一审传票传唤,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行使时效抗辩的权利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OPINION
小僧说法

对公司来说,这是一场本不该输掉的诉讼。

劳动争议司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尽管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也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2015年3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最晚应当在2016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就可能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导致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仲裁委、法院的支持。

但是不要忘了,仲裁委也好,法院也罢,都不能、也无权主动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时,仲裁委和法院才可以对相关请求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主张,如果抗辩成立,再驳回相关请求。

换句话说,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主张时,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的主张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在答辩意见主动提出,否则,仲裁时效就没有适用的余地。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时才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仲裁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委作出实体裁决后,又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仲裁委没有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也就是说没有在仲裁时对争议进行实体处理,公司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的机会,因此,公司最晚应当在一审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但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当视为其在一审时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同时也丧失了在二审阶段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

公司之所以在本案中败诉,就是因为公司“太懒”,太不重视,或者说对仲裁时效存在错误认识,以为法院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委或者法院的材料之后,应当积极应诉,尤其时效问题,你提出抗辩了,不一定会成立,但你不提出抗辩,就不存在时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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