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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公司能否不给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5-07-21 次浏览

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第三方伤害,导致的工伤事故,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公司还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虽然都是员工受伤后暂停劳动接受治疗期间收入减少的赔付,但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障目的和规范功能也不同,不宜径行替代,伤者可以兼得

【案例解析】

贵州高院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典型案--10、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已获得误工费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基本案情

祝某某系某包装公司员工。2019年11月19日23时14分,祝某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祝某某无责任

2020年11月,经祝某某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祝某某之伤为工伤。

后祝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已实际获得侵权人赔偿的各项费用。

2022年7月,祝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裁决后,祝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祝某某在某包装公司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当地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祝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祝某某有权向该公司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该公司已支付祝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故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祝某某一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费用。

裁判要旨

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同给付,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亦非同一法律概念,二者的保障目的与规范功能不同。

误工费依据的是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规范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系为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收入损失,规范目的在于损害的填补;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的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公法领域的法律规范发生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规范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获得物质帮助。

二者规范上各有其属、目的不同,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亦有不同,不存在替代或追偿关系。

【中企寄语】

工伤是企业最不想发生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形,虽然企业无法完全避免发生工伤,但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购买雇主责任险来降低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工伤处理流程,不能激化矛盾发生更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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