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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主张关联公司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会被支持吗?

2025-07-01 次浏览

在混同用工关系下,若存在劳动者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劳动者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将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判定。即使存在混同用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底,唐某被某公司从第三方招聘网站上查看并邀请投递业务发展总监职位简历。2021年8月31日,某上海分公司人事陈某向唐某的个人邮箱发送主题名为“Employment Offer”的邮件及英文劳动合同附件,邮件正文载明某上海分公司雇佣唐某的各项待遇,并要求唐某签字后发回扫描件。唐某当天回复邮件附上已签署的英文劳动合同等文件。

2021年9月10日,唐某入职,工作至2022年9月9日,职位为大中华区业务发展总监,工作地点在北京,初始劳动报酬为每月人民币45000元,年假为每个日历年15个工作日。某上海分公司实际通过某2公司向唐某每月发放工资,某公司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代缴个税。某上海分公司负责唐某的面试、招聘、录用、日常用工管理、绩效考核、假期管理、离职交接等事宜。

唐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9998.5元等。某公司则主张唐某与某上海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某公司主张其与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唐某与某上海分公司人事陈某的邮件、微信沟通记录,唐某与其直属上级王某工作往来邮件、微信文章、某上海分公司与案外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等证据。该些证据与某公司主张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鉴于某公司与某上海分公司的总分公司关系,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与两公司在业务等方面的交叉,唐某提交的证据虽显示某公司存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但不足以据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某公司已就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作出合理说明。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对于唐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其基于此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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