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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病退,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2025-06-10 次浏览

中企法顾案例解析

陈某于197112月出生,20222月进入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298日,陈某突发脑出血致瘫痪,经医院诊断为脑膜动静脉瘘,非创伤性脑内血肿。此后,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2361日,陈某办理了病退手续,并开始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因陈某未达到退休年龄,其亲属代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要公司向陈某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病假工资等费用。

仲裁机构审理查明,202298日陈某突发脑出血致瘫痪,该情况属于特殊疾病,可享受24个月医疗期。此后,陈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遂办理病退手续,并于20236月开始领取养老待遇。

仲裁机构认为,202298日至2023531日期间,陈某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该期间病假工资。因此,关于病假工资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此后,陈某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的情形。同时,因陈某主张的医疗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

综上,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中企法顾提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存在治疗康复、生活、再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时,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患病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因病退休,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本案中,陈某因病退出工作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仲裁机构的裁决未支持其提出的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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