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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非因本人原因单位变化,可要现单位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2025-02-10 次浏览

劳动者主张其实际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累计工作已满十年,期间劳动关系非因本人原因发生变化,要求与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研讨认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法律后果,限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可享受带薪休假天数等涉及工作年限累积计算的情形。

为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更换用工主体规避累积 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等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细化 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工作”的具体情形,明确劳动者相关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 偿或赔偿金时可予合并计算。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属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处的“十年”应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其强调的是不间断地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因此,上述两规定之间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属两个不同的概念。

据此,劳动者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累积工龄十年及以上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中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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