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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何判断用工单位是否违法?

2023-07-13 次浏览

法律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的义务有明确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劳动保护,是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在劳动保护方面,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劳动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国家没有标准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不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的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形式。

被派遣劳动者对此享有知情权,尤其是劳动报酬的多少、支付方式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是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绩效奖金是指依照劳动者劳动绩效而计算、发放的奖金。

职工福利,是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免费为全体职工举办的集体生活福利设施、文化福利等设施以及给予职工各项补贴制度的总称。

现在很多用工单位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以此降低用工成本,这样的做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是违法行为。

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而作为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则都是在具体劳动中的报酬内容,可以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符合后者要求的劳动者。

但如果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后认为按照本单位的岗位需要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则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主要是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长期过低的问题。

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工资需要进行定期的调整,此调整机制用工单位须依法实行。

(六)禁止用工单位再派遣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在用工单位方面,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包括协议中已明确的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

此外,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接收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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