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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领了产假工资又领了生育津贴算不当得利吗?

2023-05-19 次浏览

2015年1月1日,傅小兰入职广西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傅小兰投保了职工生育保险。

傅小兰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生产。傅小兰产假期间,公司按傅小兰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

2015年12月3日,社保部门审核后向公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生育津贴为7404.69元(按产假98天计算)。

2016年1月11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0404.69元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傅小兰银行账户。

2016年4月18日,傅小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

离职后,公司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向傅小兰多发了生育津贴,向法院起诉要求傅小兰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转给傅小兰7404.69元系公司失误所致,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傅小兰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该款已造成公司损失,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案原物为货币,产生的孳息为利息收益。

公司误将钱转给傅小兰,其依法可随时向傅小兰主张返还,故本案孳息计算标准应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由于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公司失误造成的,公司请求孳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傅小兰显失公平,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傅小兰傅小兰应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和该款产生的孳息(孳息以7404.6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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