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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员工,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建立,无论是试用期、试岗期或者是刚上班几分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双方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员工受企业制度管理、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长期工还是临时工,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需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员工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企业无法安排合适的工作,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021年6月9日,58岁的杨某到某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由于是短期的临时工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按天发放。
因工程建筑行业工伤事故高发,在杨某还未提供劳动前,建筑公司就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
上班第一天,杨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下打滑不慎跌倒,导致右手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等项目费用42696.1元。
治疗出院后杨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
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系建设公司临时聘请从事装模工作的工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杨某系临时工,在上班第一天受伤,又不能举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故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杨某伤情评定伤残时已年满58周岁,故应扣除2年即40%的补助。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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