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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典型案例-在职期间成立同业公司解除合法

2022-12-30 次浏览

王德旺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岗位为部门经理,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德旺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兼职;如发现员工未经批准私自兼职,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2018年8月31日,王德旺签署《声明函》称:如本人在某用人单位工作以外从事其他外部活动,可能引起利益冲突或存在其他违反某用人单位《诚信行为守则》和公司政策方针情况的,本人将立即向本人上司、人力资源部或法律合规部报告。

2020年9月,某用人单位廉政部门调查发现,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王德旺担任案外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有相同之处。

2020年11月23日,某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德旺解除劳动合同。

王德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000元。

王德旺于2021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庭审中,王德旺称,其只是替同学贾某代持股份,案外公司未实际经营及获利,其代持股份行为并非兼职行为,且未对某用人单位造成任何伤害,故某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贾某出庭作证称,其系案外公司实际经营者,现担任法定代表人,因其之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导致其不能注册新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和王德旺是大学同学,相互非常信任,所以其邀请王德旺当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是无偿的,其公司未经营过与汽车相关的业务。

某用人单位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证人与王德旺存在利害关系。

仲裁请求

要求某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德旺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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