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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女职工特殊保护典型劳动争议

2022-12-08 次浏览

刘小玲于 2018 年 8 月入职某公司任客服主管,双方签订了书 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并约定刘小玲月工资 3350 元。

2021 年 7 月起,刘小玲因分娩休产假。

产假期间该公司通知刘小玲劳动合 同期满终止。

刘小玲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该公司终止 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20100 元。

依法确认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付刘小玲赔偿金 20100 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依法发 生法律效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 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本案中,刘小玲与该公司劳动合同于产假期间届满,其劳动合同期 限应延续至刘小玲哺乳期结束。

该公司在刘小玲产假期间以双方劳动 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有悖,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 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 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给予劳动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 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的除外。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是既要给予女职 工特殊保护,又要维护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的管理行为。

本案 对于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之中,在男女平等前提下对女职工特殊时 期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性平等的参与就业、参与国家生产建设 的权利具有直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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