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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同享?不同裁判案例

2022-12-01 次浏览

不予支持的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419号——对詹爱金因本起交通事故首次主张误工费损失,(2016)闽0902民初2623号生效判决认定其误工费为15902元(2350元/月÷30天X203天);后詹爱金又因本起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在相关劳动争议纠纷中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2017)闽09民终1899号生效判决认定其停工留薪期(2016年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日)工资为17773.6元(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243.17元X9个月+2243.17元/月÷21.75天X8天-已支付的工资3240元)。

现詹爱金在本案中再次起诉主张住院200天的误工费15667元(2350元/月÷30天X200天,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12月30日住院196天,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7日住院4天),该主张与(2016)闽0902民初2623号生效判决认定的误工时间存在重合,且詹爱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至2016年11月2日,故本案一二审判决认为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詹爱金不存在误工损失,未支持该期间误工费,并无不当。

予以支持的案例: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6354号

——本院认为,虽然顾鹏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共计110000元,但因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因此,对保险公司关于顾鹏的误工费损失不能重复得到赔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顾鹏主张误工费损失,其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误工费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关于对误工费不予认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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