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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不利内容,企业因此被判赔偿30万

2022-11-30 次浏览

【案例】(2022)京02民终8043号

汪雪(化名)2016年7月入职北京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汪雪担任行政人事总监职务,月薪16000元。

2019年4月,公司与汪雪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汪雪的薪资调整为25000元/月…,如公司以任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调整汪雪工作岗位或薪资,则公司不仅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汪雪支付赔偿金,还应同时向汪雪支付叁拾万元补偿金,且不得要求减免…

劳动合同约定不利内容,企业因此被判赔偿30万

2020年2月,公司向汪雪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其涉嫌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公司资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0年3月,汪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54208元、违法解除额外补偿金300000元、未休年假工资11586.21元、年终奖150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汪雪违法解除赔偿金1422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1586.21元,驳回汪雪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约定不利内容,企业因此被判赔偿30万

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

公司主张的解除汪雪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但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公司应当支付汪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核算,公司应当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94933.36元。

劳动合同约定不利内容,企业因此被判赔偿30万

关于额外补偿金30000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公司作出的行为,补充协议中加盖有公司公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该协议约定如公司以任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调整汪雪的工作岗位或薪资,则公司不仅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汪雪支付赔偿金,还应同时支付叁拾万元补偿金。

因本院已经认定公司与汪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故该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在法定赔偿金之外,双方当事人仍有意思自治的自由,并且劳动合同法亦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赔偿金之外约定对劳动者有利的额外补偿金,因此公司应依约支付汪雪额外的补偿金30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汪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933.36元、补偿金300000元

劳动合同约定不利内容,企业因此被判赔偿30万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已判决公司支付汪雪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933.36元,汪雪因合同解除的损失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本院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约定、汪雪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酌情确定公司支付解除合同额外补偿金120000元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933.36元、额外补偿金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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