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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用人单位解除了员工赵晓宏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违反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第116条第6款: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非用人单位的网上业务者,如淘宝网等。
该员工不服,经劳动仲裁后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供了由淘宝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中显示了该员工在“捣蛋鬼衣站”注册信息包括绑定139手机。
此外,还提供由欧智卡信息系统商贸(上海)有限用人单位苏州分用人单位出具的该员工淘宝网上网记录1份,载明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其在捣蛋鬼衣站部分上网记录。
赵晓宏表示该淘宝账号是用其妹妹的身份证申请的,其工作的办公室中有30多个人,办公室的电脑都可以上外网。
“捣蛋鬼衣站”中的身份证号是自己的,但不是其本人申请的,其老公经常在网上买卖东西,其没有使用过。
其在上班时间到淘宝网浏览过,没有进行过交易,其工作性质需要在网上浏览询价,曾采购过耗材、机床的车刀、零部件,而用人单位的电脑没有密码谁都能用。
赵晓宏的丈夫张晓平也表示,其在淘宝上有两个账户,有一个是用赵晓宏的身份证开户的,名字是捣蛋鬼衣站,主要用来卖东西,他从2004年7月开始,在远康企业有限用人单位的办事处上班,上班时间不固定,上班时间能上淘宝网,没有人管,“捣蛋鬼衣站”绑定139手机的原因是其自己的手机已经绑定过一个账号了,而赵晓宏平时不用“捣蛋鬼衣站”。
最后,法院判决机械用人单位支付赵晓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60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机械用人单位以赵晓宏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徐的违纪行为进行举证。
机械用人单位提供一份欧智卡用人单位出具的上网记录,但是该份证据的来源并没有进行公证,但欧智卡用人单位既不属于公证机构也不属于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上网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可,并且上网记录可随意更改,应由机械用人单位就此上网记录的导出过程进行公证,否则就无法证明是从赵晓宏使用的电脑中提取的。
同时,赵晓宏申请上淘宝网是为采购用人单位物品进行询价比价,这也是用人单位认可并给予开通上网权限的。
此外,即便赵晓宏使用的电脑登录过淘宝网从事私人事务,但该电脑系统不具有保密性,任何人都可用此电脑登录操作,不一定就是赵晓宏所为,并且登录的账号并不是赵晓宏的账号。
故法院认为机械用人单位举证不足以证明赵晓宏于上班期间在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此不能以此解除赵晓宏的劳动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可以证明员工上班时间网购的监控录像,或者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字的网购的发货单、快递单等,并与用人单位掌握的其他证据相对应形成证据链,方能获得“实锤”。否则,不足以证明员工有严重违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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