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企业跟员工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员工如何申请撤销?

2022-07-27 次浏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欺诈)、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规定相应情形的,又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重大误解的,应当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对于欺诈、受胁迫、显失公平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可知,其仅规定了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情形,可请求撤销。至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明显不同,该二十六条规定,是无效合同。

因此,劳动者面对不公平的协议时,属于重大误解的,应在九十日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对于其他不公平的协议,则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一年的撤销期,应主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应主张其为无效合同,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