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请假未批准回家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2-07-05 次浏览

王珩系浙江某公司的员工,5月26日上午8时许,王珩在上班期间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未获批准情况下即骑电动车离开,前往藻溪镇父亲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王珩负次要责任。

人社局受理王珩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王珩请假未获批准,且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王珩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珩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王珩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等问题。

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

1.根据公司提交的王珩出具的保证书,可以证实王珩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擅自离开单位的事实。王珩主张其在公司的胁迫下出具该保证书,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判一致,据此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判无异。

2.一般而言,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王珩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王珩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判认定王珩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并据此撤销被诉不予工伤认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判决驳回王珩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