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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徐文强在某煤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企业为徐文强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2年10月24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徐文强为煤工尘肺壹期。
2013年3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文强为工伤。
2013年5月1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文强伤残等级为柒级。
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徐文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企业,但企业未向徐文强支付。
徐文强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企业予以返还。
徐文强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依法为徐文强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徐文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企业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徐文强支付,但其未支付,现徐文强请求企业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徐文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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