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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企业被罚款,能否要求员工承担?

2022-06-14 次浏览

褚国祥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书,合同约定褚国祥担任出租车司机,单班运营。

企业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企业驾驶员褚国祥于2020年3月17日由澳门转至珠海乘坐航班返回北京,在新冠肺炎隔离观察期内擅自驾驶×××号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未严格对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排查检查,未履行督促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居家隔离观察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隔离观察期的驾驶员上岗作业,其行为构成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给予企业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企业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褚国祥隔离观察期内驾驶该公司出租汽车运营,导致该公司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0000元,应赔偿上述经济损失。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9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业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褚国祥在2020年3月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遵守居家隔离观察规定,擅自驾驶出租汽车运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企业因此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0000元,褚国祥理应对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正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企业确存在管理不善,亦应对此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综上,褚国祥应向企业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一审法院酌情予以认定。褚国祥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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