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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莲2013年进入某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设计部、印刷部、运营部和仓库。
梁秀莲入职的是印刷部,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并约定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可以进行调岗。进入用人单位后被安排成为后道操作工。
2015年的时候,因为写真操作工一下子有几名员工陆续辞职,用人单位就把梁秀莲调到了写真操作工。
梁秀莲觉得操作不顺手,就跟用人单位说这个岗位我不习惯,我不去。
然后就不来上班了。于是用人单位通知解除,梁秀莲申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到原工作岗位。
那么我们看这个案例里用人单位有问题吗?没有问题,因为他从后道调至写真都是担任操作工,对这个操作工的职业技能是相当的。
另外双方之间又有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最后仲裁法院都裁决,梁秀莲败诉。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变岗,有没有实质性损害到梁秀莲的利益?
没有,梁秀莲没有办法举证,因为从后道到写真,对他的劳动技能来讲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劳动报酬也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实质性影响。
所以梁秀莲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利益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梁秀莲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上面这个案例,因为有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调岗条款,以及所调整到的新岗位对职业技能没有过高的要求,也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因此调岗合法。
但是有很多的调岗,往往缺乏相关证据支撑,而导致用人单位调岗违法,甚至导致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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