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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去旅游,公司可以解雇吗?

2022-05-05 次浏览

2008年12月26日,蔡艳佐入职某用人单位工作,2020年6月8日,蔡艳佐不慎意外摔伤造成左手臂骨折。

2020年6月9日起休假2个半月,9月初休完假后又重新上班。

2020年10月19日,蔡艳佐再次提出因肩关节伤病复发需继续休病假,随后请病假至11月24日。

2020年11月24日,其因左肩关节痛向车队长请假,并向其提交病历资料及病假单(当日提交的病假单期间为11月25日至11月31日),车队长拒绝其病假请求,且拒收所有的病历资料和病假单。

2020年12月9日,用人单位以蔡艳佐11月25日至12月6日连续旷工12天为由,解除与蔡艳佐的劳动关系,蔡艳佐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交的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病假审批权,用人单位可据劳动者的病情及是否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等情况,决定劳动者实际可否休病假及休病假天数。

蔡艳佐自2020年6月9日意外摔伤后,已多次长时间进行了病休。

蔡艳佐在2020年11月24日向用人单位提交病假申请时,蔡艳佐未能举证证明其病情无法提供任何劳动。

根据用人单位提交蔡艳佐在病假期间的打卡记录显示,蔡艳佐曾多次离开花都外出清远、阳江、韶关,蔡艳佐对此都予以确认,蔡艳佐辩称是去外地农村找赤脚医生看病以及顺路去朋友家,但对于蔡艳佐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蔡艳佐在病假期间经常离开花都到外地,其去外地农村找赤脚医生看病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也无证据证明,对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

因此,用人单位结合蔡艳佐的身体状况以及在蔡艳佐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的情况下,不批准其病假申请,另行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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