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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利用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单位会被处罚吗?

2022-04-18 次浏览

张梓涵于2002年2月1日出生2017年12月20日,张梓涵使用出生日期为2001年5月16日的假身份证入职某包装公司担任作业员。

2018年1月5日22点下班后,因手上沾满胶水,张梓涵和同事李某拿白电油到洗手间擦手,擦完后打算抽烟,因点烟不慎引燃白电油,导致张梓涵与李某被烧伤,后被送至东华医院治疗。

2018年2月14日,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烧伤20%II°;2.吸入性气道损伤”。

2018年5月9日,张梓涵父亲向社保局提交《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请求责令包装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

东莞社保局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向包装公司送达《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包装公司就上述张梓涵父亲申请的事项作出回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的事实,社保局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何某、张梓涵、李某的《询问笔录》,并于2018年6月25日前往包装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但因该公司已搬迁而未能联系到相关证人。

综合上述取得证据,东莞社保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东社保监令字(2018)第220364989701号《关于对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于同月18日、19日先后送达张梓涵父亲、包装公司。

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梓涵在入职包装公司时,尚未年满16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包装公司雇佣上诉人导致其受到伤害,应当向给予一次性赔偿。

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上诉人下班后倒垃圾及清洗手上因工作粘有的胶水,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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