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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心脏骤停死亡,亲属认为是公司长期安排加班、夜班导致,要求公司赔偿191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实际中,企业基本不会对员工进行体检,不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也就不知道员工能够承受多少强度的劳动任务,并且大多企业安排加班也没有经过工会或劳动者协商。
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因长期加班过劳去世,即使不属于工伤情形,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邬飞是江苏某智能设备公司员工,2018年8月22日18点50分左右,在扬州市某酒店附近晕倒,经群众报警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证明中记载,邬飞的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
邬飞父母、妻子、孩子等亲属认为,邬飞死亡是因为公司安排超时加班引起的,其在去世前数月经常加夜班,加班时间严重超标,邬飞上夜班期间还发过朋友圈表示又热、又累、又困,累死了。
邬飞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邬飞死亡进行赔偿。
诉讼请求:
赔偿邬飞死亡赔偿金839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3138元、丧葬费42792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1915910元。
公司辩称:
首先,公司不存在强迫加班的行为,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加班,公司的加班时间不固定。
其次,邬飞的工作岗位只是简单的重复性劳动,大多数时间是对操作设备的看管,工作量小、强度和压力都不大。
然后,邬飞本身就有肥胖、高血压、高血脂等病症,这些都可能是导致其猝死的病因。
最后,邬飞的死亡时间已经距离下班已经有13个小时,邬飞在这期间从事了什么活动,是否与其死亡相关也不得而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邬飞身患肥胖、高血压、高胆固醇等症状,去世前数月又加夜班身体劳累,这两个因素与其心跳呼吸骤停存在关联的可能性极大。
其中邬飞患有的高血压等疾病应是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的主要原因,而经常加班导致的身体劳累应是诱导性和次要原因。
虽然邬飞的加班行为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但也有公司为扩大经济效益而安排员工加班的原因在内。
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邬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981959.5元,公司承担15%的责任,需要赔偿147293.925元。
另,邬飞死亡,公司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7500元。
法院判决:公司合计需赔偿邬飞亲属15479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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