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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丽等23人为某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与部分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部分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该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停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2015年9月27日,某市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前足额支付员工被拖欠的2015年7月和8月工资,并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用人单位收到指令书后一直未进行整改,2015年11月13日冯宝丽等23人遂提起劳动仲裁,以拖欠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等。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冯宝丽等23人拖欠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共150554元。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拒不整改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于冯宝丽等人的欠薪问题,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内足额支付欠薪,但该公司收到整改指令后,逾期没有支付。
因此,仲裁委依据劳动者提供的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的证据,依法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加付的赔偿金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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