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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能直接解雇吗?

2021-10-22 次浏览

2013年2月20日赵玲玲入职某企业,担任信息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2月19日的《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规定中载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对于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或一个月内旷工5工作日以上的,视为重大违纪行为,企业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27日,赵玲玲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未到岗工作。

2015年8月3日,企业以赵玲玲无故旷工,构成重大违纪,违法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当面送达《解除通知》,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8月6日,赵玲玲经医院诊断为妊娠8周,当日赵玲玲向企业发送邮件,表明其已经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企业予以拒绝。

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赵玲玲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玲玲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可旷工事实,但主张2015年8月3日之前自己已经怀孕,企业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7月赵玲玲旷工已经超过了5个工作日,企业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赵玲玲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林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任何情形下,用人单位都无权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受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情形的约束,如果孕期女职工存在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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