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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需要从哪些方面考虑?

2021-07-09 次浏览

企业与员工要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一般签几年比较合适?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讲,现行法律法规对多数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没有明文规定,因为合同期限,本来就是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协商自治的范围,法律法规不宜对此干涉太多。

目前,只有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最低期限要求,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客观的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绝大多数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员工通常是被动接受的。

提出这样问题的背后,必然是企业有某种自身诉求,简单答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不够的。

企业涉及诉求主要有:

一、企业希望尽可能的利用试用期

有的企业提出,某些岗位的入职新员工,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观察了解,以判断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用人期望。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结合法律对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指导企业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举例而言,有的企业希望试用期六个月,那么至少要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希望能够自主行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

有的企业希望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在到期时通知员工终止不再续订。鉴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主行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基本就限定在双方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

如果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再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是无法自由行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的。

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十年,避免在第二次签订时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因为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许多企业都采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较短(一到两年),第二次签劳动合同期限则较长的做法。以前常用一年一签的做法,现在很少企业采用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希望在项目周期结束时不再使用员工的。

这时,企业可以选择与员工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标志出现时,企业可以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指出的是,此时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有的企业认为,这类合同终止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错误的。

四、企业希望长期留用一些重要员工的。

显然,对于一些重要员工,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

但企业需要知晓的是,员工享有法律赋予的预告解除权,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纯依靠劳动合同期限是无法约束员工长期留在企业工作的,这需要更多的从服务期约定、企业文化、薪资体系等其他角度去考虑。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签订几年为好的问题没有固定答案。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企业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筹划自身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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