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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派遣工要求与正式工同酬同福利

2021-07-29 次浏览

【案号】(2021)京0102民初4268号

程英英自述于2002年6月入职某B电信公司,先后通过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B电信公司工作。

该企业(单位)的职工程英英于2001年6月中断缴费,实际缴费年限为1999年1月至2001年5月,连续缴费期限为二年五个月。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显示1998年7月至2001年4月程英英工作单位为宣武职教中心工作;

2001年5月至2002年10月程英英工作单位为城市建设研究院;2002年11月至2004年12月程英英工作单位为市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同奥存档);

2005年1月后程英英工作单位A劳务公司(宣武职介集体存档)。程英英自述2006年6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B电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05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程英英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北京A劳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了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以及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生育保险。

B电信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A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及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北京A劳务有限公司根据B电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B电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北京A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B电信公司作为使用主体对派遣的劳务人员按本单位规定实施管理并支付派遣劳务人员的薪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且向北京A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

程英英认可与北京A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是派遣员工,但主张其是B电信公司招聘而来,与B电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是应B电信公司的要求与北京A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程英英曾以二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B电信公司接机程英英档案,还原事业编制身份,并轨企业身份,补发工资63.32万元、离职费3.5万元;

2、要求补发福利分房88平米;

3、要求同岗同酬、套档套薪。

2020年12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认为根据程英英的档案显示2002年11月至2004年12月程英英工作单位为B电信公司(同奥存档);2005年1月后程英英工作单位为A劳务公司(宣武职介集体存档)。

程英英认可上述期间均与C劳务公司以及A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B电信公司工作,程英英的社保缴费记录亦反映了上述情况。

程英英自述2006年6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自述工资足额发放,且B电信公司系实际用工单位,程英英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补发程英英同岗同酬的工资差额和福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仲裁时效,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程英英与被告北京电信集团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北京电信集团与程英英补签2002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的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程英英要求被告B电信公司接机程英英档案,确认程英英的事业编制身份,完成企业身份转换以及要求被告B电信公司为程英英补发福利分房88平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程英英要求被告做好改制人员身份转换封存,并整理档案和发放相关的改制费及补偿200万元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程英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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