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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能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2021-09-27 次浏览

首先,在职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公私营混改开始,大批劳动者离开公有或国有性质的企业,转身到私企工作。

但是同时他们并未与原单位断绝所有法律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如人事关系等内容。

这也是后来“两不找”、“退休返聘纠纷”、“停薪留职的第二职业问题”等内容频繁发生的根源之一。

其次,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颁布的《国营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直到最近修订的》《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司法解释》等规定,均对上述内容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而上述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中部分仍与原单位保留着人事关系,那么对于该类群体的特殊情况进行“一刀切”地认定其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值得肯定呢?

凡双重劳动关系者都是生活困难者,这些劳动者在社会上积极寻找职业,依靠自身劳动能力养活自己和家人,不愿进入或不能进入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的队伍,也不违法乱纪和犯罪,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但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也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减少了社会改革的阻力,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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