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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未休年假工资,有没有仲裁时效?最多可以主张多少年?

2024-04-07 次浏览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据,员工请求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已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热点诉求之一。

员工在公司工作十余年甚至几十年,公司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员工离职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00%年休假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限制?最多可以主张多少年?

01、可以主张本年度和上一年度年假工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员工在职期间未休的年假工资,在离职一年内可以全部主张。如果未休年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应当受到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目前已经实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区裁判口径不一致。

目前大部分地区仲裁委和法院认定未休年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受到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带薪年假工资的仲裁起算时间应当为本年12月31日,员工可以主张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的年假工资。

跨年度安排可以主张3年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若企业有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制度,而未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则可以主张本年、去年、前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02、少部分地区年假工资不受时效限制

【案例】(2021)鲁民申10469号

赵某1996年8月入职山东省某公司工作,2020年7月,赵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理由调岗降薪、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年假工资等原因,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2252.22元,以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50余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赵某部分诉求,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公司关于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经认定,赵某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35天。(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之日起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因赵某未提供2008年至2018年的工资标准,法院按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4091.71元

03、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特殊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可见,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将未休年假工资明确定义为劳动报酬,当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员工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不再受到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同时,未休年假工资被定义为劳动报酬后,公司未安排年休假且未支付年假工资,也将会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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