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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8种赔偿二倍工资特殊情形

2021-10-21 次浏览

1、合同到期不续签也不终止

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很多地区也制定了相应规定予以明确。

2、后期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段之间后,发现风险后再找劳动者补签,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实践中,是应当支付的,能否获得支持主要还是看举证是否有利。

补签指的是用工一段时间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至补签之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倒签是补签的合同中时间涵盖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也应该支付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至补签之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但是这就很难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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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实践中,他人代签合同很容易引起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代签者是否经过劳动者同意或授权,以及举证是否有利。

不能对劳动者同意或授权代签进行举证的,视为不是劳动者本人授权代签,劳动者说是单位找人签的,也无法反驳,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就能够获得支持。

如果能证明代签者是经过劳动者本人授权或同意的,代签的合同即有效,再要求二倍工资就无法获得支持。

4、劳动合同无效,是否视为未签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要求二倍工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无效劳动合同产生的是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二倍工资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二者不应混淆,更不能等同。

5、包含合同内容的聘用通知算不算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条款,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如果招录文件中包含了这些内容,不签劳动合同,还能否要求二倍工资呢?

实际上,劳动合同的名称并非一定要叫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都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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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高管是一特殊群体,其本身就是劳动者,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又是其他普通劳动者的管理者,代表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其双重身份较为明显。

实践中,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7、劳动合同期满存在法定顺延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存在职业病未检查、患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应当顺延至情形结束。

那么在顺延期间,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法定顺延即意味着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该期间,仍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须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自动顺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直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签或者自动顺延。”

“约定顺延”可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合同,无论是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顺延,均应视为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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